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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质检总局公布《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进口铜精矿中剧毒危害元素限量的公告》(以下全称《公告》)。《公告》认为,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安全性,保护环境安全性,确保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要求对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剧毒危害元素限量不予具体。《公告》具体,铜精矿产品是指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获得的含铜量不大于13%的供冶金铜用的精矿产品。《公告》特别强调,进口铜精矿中有限量拒绝的剧毒危害元素还包括铅、砷、氟、镉、汞。
明确拒绝是:铅(Pb)不得小于6.00%,砷(As)不得小于0.50%,氟(F)不得小于0.10%,镉(Cd)不得小于0.05%,汞(Hg)不得小于0.01%。《公告》拒绝,铜精矿中铅、砷、氟、镉、汞元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884.5、GB/T3884.6、GB/T3884.7、GB/T3884.9、GB/T3884.11的规定展开。
据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质检总局、商务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危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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